時間: 2022-03-23 20:30:48來源:國家藥監局 作者:admin
3月22日,國家藥監局發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零售配送質量管理附錄(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至3月31日。該附錄擬適用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中藥品零售過程(含通過網絡零售)所涉及的藥品配送行為的質量管理,對藥品零售企業提出人員、制度、配送工具、配送流程、售后服務、委托配送等方面的要求。
征求意見稿指出,藥品零售配送(以下簡稱藥品配送)是指根據消費者購藥需求,對藥品進行揀選、復核、包裝、封簽、發貨、運輸等作業,將藥品送達消費者指定地點并簽收的物流活動。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在藥品配送過程中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并滿足藥品信息化追溯要求,實現藥品配送全過程質量可控、可追溯。
征求意見稿表示,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規范》的有關規定,制定藥品配送質量管理制度,并定期審核、及時修訂。應當建立藥品配送質量評審管理制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藥品配送環節質量管理運行情況內審。委托其他單位配送藥品時,應當將其配送活動納入本企業藥品質量管理體系,保證委托配送過程符合《規范》和本附錄要求。
征求意見稿提出,在藥品配送過程中,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根據距離、路況等因素評估和確定送達期限;根據業務類型、范圍和送達時限等配備和選擇合適的配送工具、配送設備和包裝。征求意見稿分別對使用車輛、配送箱進行藥品配送的明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配送過程操作要求,對配送藥品的包裝物及填充材料、寄遞配送單和配送包裝封簽等進行規定,明確不得發貨的情況等。
對于通過協議或數據接口為入駐平臺的藥品零售企業引導或推薦配送服務的藥品網絡零售第三方服務平臺,征求意見稿要求,第三方平臺應當為所入駐的藥品零售配送相關單位,按照藥品信息化追溯要求,根據需要提供藥品配送過程中有關信息數據共享的條件。第三方平臺應當對相關配送企業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評審,對評審結果不符合要求的配送企業應停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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