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醫藥商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江蘇省醫藥商業協會,英文名為:Jiangsu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Association,縮寫為JSP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法登記,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江蘇省內進行醫藥商品投資、生產、貿易、物流、配送、咨詢、技術等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在江蘇省內進行培訓、教育的本科、大中專院校、培訓機構,醫藥行業相關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為會員單位和本省醫藥行業服務,推進行業自律,完善行規行約,促進行業規范經營、誠信服務,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醫藥流通體制改革,促進醫藥商業健康、穩定、協調、可持續發展。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協會黨的關系歸口管理部門是中共南京市鼓樓區委湖南路街道工委云南路社區黨委。
本協會與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脫鉤后,依法獨立運行。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
第七條 本協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本協會督促會員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的情況、建議和要求,為會員依法經營、促進本省醫藥行業發展積極開展工作,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醫藥企業,提高藥品生產流通企業集中度,規范藥品生產流通秩序,建設規范化、集約化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藥。其具體工作任務主要是:
(一)督促會員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GSP、GMP等法律法規,依法開展經營。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
(二)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我省醫藥行業發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動行業公平競爭;
(五)收集、整理并反饋會員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等基礎資料,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六)組織行業人才、技術和有關專業培訓,開展技能競賽,提升行業素質;
(七)編輯協會內部刊物、運行協會網站,進行行業交流,反映會員心聲,展示會員風采;
(八)指導和組織本省醫藥商品交流,組織相關展會,舉辦醫藥行業相關論壇,促進各種形式的合作,為會員單位提供各種有效服務,協助解決業務經營中出現的問題,推動醫藥產業轉型升級和技術進步;
(九)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準入、行業管理、市場競爭規則、行業標準及資格審查;
(十)積極發展國際交往,逐步做好對國外先進經驗的消化、吸收工作;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個人會員: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中級(不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醫藥及相關領域工作,有一定的行業影響力者,或有一定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醫藥教育工作者;
(三)單位會員:具有合法資質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物流企業、配送企業、互聯網企業、投資公司、技術公司、咨詢公司、培訓機構、教育機構、醫藥院校和醫藥行業相關社會團體;
(四)以書面形式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有關資料;
(二)由協會秘書處審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協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協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營業績良好,在行業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某專業領域有突出表現;
(二)誠實守信,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協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八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簽發協會日常的行政、業務和財務等文件;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協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3年3月23日第八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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