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1-03-21 22:29:15來源: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作者:admin
蘇醫保發〔2021〕17號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為持續推進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改革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 》(國辦發〔2021〕2號)和江蘇省醫療保障局等9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推進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大區域范圍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醫保發〔2019〕95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做好第四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結果落地實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機構范圍。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
(二)藥品范圍。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聯合采購辦公室《關于發布〈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21-1)〉的公告》(國聯采字〔2021〕1號)公布采購品種及公布中選結果(詳見附件)。
二、實施時間
(一)實施時間。2021年4月27日起開始執行。
(二)采購周期。執行國家統一確定的采購周期。采購合同一年一簽。首年約定采購量和采購周期按照國家聯采辦公布的《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國聯采字〔2021〕1號)中相關規則確定。采購周期內若提前完成當年約定采購量,超出部分中選企業仍按中選價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三、工作要求
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各設區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各司其職,協調聯動,積極推進第四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結果落地執行工作。
(一)產能報備,保證供應。要督促中選企業做好市場風險預判和防范,按照采購合同組織藥品生產,每月5日前通過省陽光采購平臺報備上月產能、庫存、供應及本月生產供應計劃等情況,確保在采購周期內及時滿足醫療機構的中選藥品采購需求。凡屬于醫療機構約定釆購量或超量在合理區間的藥品,中選企業要及時保障供應。
(二)均衡采購,合理用藥。對于納入集中帶量采購的藥品,要指導各相關醫療機構根據合同采購量,合理制定采購和使用計劃,均衡分配采購量,不得集中扎堆釆購;要引導患者合理用藥,優先使用中選藥品,但不得釆取單一釆購中選藥品、強制患者換藥等“一刀切”措施,確保用藥合理、供應有序。
(三)落實預付,及時回款。要繼續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款制度,監督醫療機構及時回款,幫助企業加快資金回籠,進一步降低企業生產成本。
(四)加強宣傳,跟蹤監測。各設區市要加強政策解讀和正面宣傳,加強輿情監測,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工作氛圍。要加強所轄區域中選藥品供應保障日常監測,特別是基層醫療機構供應配送情況,出現無法及時供應的,要及時了解情況并分析原因。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選企業應及時保障供應,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并被視為失信違約行為。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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