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1-03-11 15:24:00來源: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作者:admin
(蘇衛醫政〔2021〕13號)
各設區市及昆山、泰興、沭陽縣(市)人民政府,省管各醫療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蘇省教育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中醫藥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藥水平,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等6部門《關于印發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20〕2號),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藥事管理組織,加強藥品配備管理
(一)組建省市級藥學專家團隊。省、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分別牽頭成立省級、市級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和藥師專家庫,為藥事管理和藥學服務提供技術支持。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在確定采購目錄和采購計劃工作中,應當在其主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導下,從藥師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藥學專家參加,并加大藥學專家意見的權重。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試點建立總藥師制度,并將總藥師納入藥師專家庫管理。(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二)優化醫療機構用藥結構。各醫療機構要依據安全、有效、經濟的用藥原則,結合診療服務范圍和本地區疾病發病規律,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充分評估論證后,建立本機構用藥目錄,并按照臨床用藥需求及時調整。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定期調研、分析轄區內醫療機構藥品配備使用情況,指導督促醫療機構不斷優化用藥目錄,形成科學合理的用藥結構。推動醫療機構優先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及省組織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形成以基本藥物為主導、非基本藥物為補充的“1+X”用藥模式。結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調整情況,逐步提升基本藥物使用占比,最終實現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二級公立醫院、三級公立醫院基本藥物配備品種數量占比原則上分別不低于90%、80%、60%,專科醫院對照同級別綜合醫院和中醫院比例下調5-10個百分點。(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三)規范藥品遴選采購管理。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在遴選藥品、調整藥品品種或者供應企業過程中,要堅持集體決策并公開程序,實施陽光采購,鼓勵招采合一、量價掛鉤、充分競爭。及時落實醫保談判藥集中采購相關要求,做到“有需必采”,并按要求指導臨床醫師做好集中采購藥品使用工作。公立醫療機構應在省藥品集中采購中選藥品和生產企業中,選定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由生產企業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確定配送企業。醫療機構藥學部門負責執行本機構藥品采購,嚴格落實藥品購入檢查、驗收等制度。依托江蘇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積極參與建設全國藥品公共采購市場。(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政務辦、省藥監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四)探索醫聯體內統一藥品供應保障模式。鼓勵由城市醫療集團、縣域醫療共同體探索建立上下級醫療機構相銜接的“五統一”藥品供應保障模式。建立由醫聯體龍頭醫院牽頭,各成員單位參與的醫聯體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統籌醫聯體內藥品供應保障工作。制定醫聯體內各醫療機構統一使用的藥品清單(具體到通用名、劑型、規格)。在遵循我省藥品集中采購總體政策框架下,推進以醫聯體為單位集中帶量采購,切實降低藥品價格。建立統一的藥學服務標準或規范,實現處方點評、前置審核、臨床藥師簽約服務等藥事管理工作一體化,探索推動臨床急需的醫療機構制劑在醫聯體內調劑使用。以縣(市、區)或縣域醫共體為單位與供貨企業統一簽訂購銷合同,建立切合實際、保障供應的配送關系,按時統一向供貨企業結算支付藥品貨款。(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政務辦、省藥監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二、推進藥學服務能力建設,提高合理用藥水平
(五)強化藥品質量安全管理。醫療機構應完善本機構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覆蓋藥品采購、貯存、發放、調配、使用等全鏈條式藥品管理和監測網絡,實行動態管理,預估藥品使用需求,實現藥品院內信息可追溯。各醫療機構要嚴格落實《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加強藥品質量管理,完善藥品儲存保管條件,配齊相關設施設備,定期對庫存藥品進行養護與質量檢查。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則,按規定處置過期藥品。嚴格規范特殊藥品、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等藥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各級藥事管理質量控制中心應指導醫療機構,監測藥品不良反應、用藥錯誤和藥害事件,按規定及時上報,做好藥品不良事件應急處置,維護患者安全。(省衛生健康委、省藥監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六)規范醫師處方行為。各醫療機構要完善院內處方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用藥指南、指導原則、技術規范培訓,嚴格規范處方權授予工作。要加強對醫師處方行為的管理,指導醫師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輸液,在遵循藥品說明書、提供藥品使用醫囑、注意特殊人群用藥禁忌的前提下,依據相關疾病診療規范、用藥指南和臨床路徑規范開具完整處方。(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七)提高處方審核和調劑能力。各醫療機構要加大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引進和培養培訓力度,提高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處方審核、調劑等藥學服務能力。落實處方審核、調劑制度,在收費和調配環節前,對所有處方進行審核,重點審核處方的合法性、規范性、適宜性和安全性。要嚴格按照“四查十對”原則審核處方,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開具處方的醫師進行修改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要成立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處方點評工作小組,確定點評開展頻次、處方抽樣方法和抽樣率,建立常態化處方點評制度,定期公布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規范處方、不適宜及超常處方,提出質量改進建議,確保患者安全、有效、經濟、適宜用藥。(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八)完善績效考核體系。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藥物合理使用指標納入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內容,并細化處方點評、抗菌藥物使用、基本藥物和集采藥物采購使用相關考核指標。各醫療機構應將藥品合理使用相關指標納入醫師、藥師績效考核體系。醫保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機構醫保基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考核,發現不符合醫保基金支出管理要求的處方,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和協議進行處理,并做好和醫療機構的溝通。(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三、拓展藥學服務范圍,轉變藥學服務模式
(九)改善醫療機構內藥學服務。各醫療機構要根據診療服務范圍和服務量等因素,科學設置藥學崗位,配齊臨床藥師。臨床藥師要積極加入院內多學科診療團隊,圍繞患者需求和臨床治療特點開展專科藥學服務,參與臨床治療方案制訂,開展用藥醫囑審核、用藥監測評估、用藥教育等。鼓勵醫療機構建立臨床藥師院際會診制度,醫療機構收到其他醫療機構邀請后,可在不影響本機構藥學工作前提下,安排本機構臨床藥師至其他醫療機構進行藥學會診,會診費用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鼓勵有條件醫療機構開展藥學門診服務,為患者提供用藥咨詢和指導。(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財政廳按職能分工負責)
(十)拓展居家藥學服務范圍。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按照《關于開展家庭藥師培訓工作的通知》(蘇衛藥政〔2020〕5號)要求,建立線上教學與集中授課相結合的標準化培訓路徑,大力開展基層醫療機構藥學人員培訓,提升其藥學服務專業知識水平和慢病用藥、居家藥物治療管理能力。將培訓合格的藥師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團隊,明確家庭藥師的崗位職責、考核辦法和績效分配辦法等。鼓勵將醫聯體內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藥師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團隊,采取進修學習、對口支援、遠程教育等方式,大力開展全科醫生、社區護士的合理用藥知識培訓,幫助基層提高藥學服務水平。各家庭醫生團隊要為簽約居民提供用藥建檔、藥物咨詢、藥物治療管理、重點人群用藥監護、家庭藥箱管理、合理用藥科普等豐富多樣的個性化簽約服務,積極為老年人、孕產婦、兒童、殘疾人等特殊人群開展居家藥學服務。(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十一)創新信息化藥學服務模式。鼓勵各地組織醫療機構藥師,依托互聯網醫院、遠程醫療協作網、手機軟件等平臺,開展藥品和處方信息查詢、藥品使用指導、藥品知識宣傳、慢病患者定時用藥提醒、用藥隨訪等互聯網絡上的藥學服務,指導患者安全合理用藥。加強電子處方流轉全過程監管,醫療機構在電子處方開具、審核、調配過程中,均應有工作人員的電子簽章或信息系統留痕,確保電子處方完整可追溯。將電子處方統一納入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對醫師和藥師的績效考核體系,強化電子處方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開展電子處方的醫療機構應將處方系統與藥房配藥系統對接,縮短患者取藥等候時間。鼓勵醫療機構處方信息與藥品零售藥店的信息聯通,方便患者在藥品零售藥店購買藥品。(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藥監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十二)開展特色中藥服務。各中醫院要按照中藥飲片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加強中藥飲片采購、驗收、儲存、調劑、煎煮、臨方炮制等各個環節的質量管理以及飲片處方管理。積極開展接受患者委托,按醫師處方制作丸、散、膏等劑型的服務,挖掘整理傳統中藥加工方法,探索中藥飲片代加工、配送等服務,方便人民群眾。(省中醫藥管理局、省藥監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四、健全保障機制,推進藥學人才隊伍建設
(十三)加大合理用藥培訓力度。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藥品合理使用培訓作為醫師、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重要內容,開展藥物臨床應用指南、處方集培訓,實現醫療機構醫師、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培訓全覆蓋。要重點加強對基本藥物、抗菌藥物、常用和急救藥物臨床合理使用的培訓,提高醫務人員參與藥物治療管理的能力。(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十四)推進藥學人才教育培養。鼓勵高校開展臨床藥學本科招生,并根據藥學服務需求合理確定藥學相關專業招生規模及結構,適度增加臨床藥學研究生招生人數。加強藥學相關學科建設,鼓勵與醫院開展合作,強化醫學類專業學生藥物治療相關專業知識和臨床實踐能力學習培養。加強藥學類專業高職專科教育,為醫療機構培養藥學、制劑生產等專業技術技能人才。(省教育廳負責)
(十五)體現藥學服務價值。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將藥學服務內容納入醫院等級評審,提升藥學服務水平。各地要探索藥學服務費在醫療服務收費中的比例,在藥師薪酬中體現藥學人員勞務價值。將藥師審核處方情況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體系,促進臨床合理用藥、減少藥品浪費。(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十六)完善藥師隊伍激勵保障機制。醫療機構應嚴格落實“兩個允許”要求,在內部分配中,充分考慮藥學崗位特點以及處方審核等技術勞務價值,合理確定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績效工資,提高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職業獲得感。各級人社部門要建立以臨床需求為導向、符合藥學服務特點的醫療機構藥學職稱評審制度,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藥學人員聘用制度。(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按職能分工負責)
五、完善行業監管措施,堅持藥房公益性
(十七)做好短缺藥預警和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定期監測分析醫療機構使用藥品品種、生產企業、使用數量、采購價格、供應配送等情況,并強化監測分析結果的運用。落實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制度,及時報送、審核、處置短缺藥品信息。定期制定短缺藥品清單和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對清單內藥品采取直接掛網、定點儲備等措施,保障臨床用藥需求。以藥品臨床價值為導向,開展以基本藥物為重點的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指導臨床合理用藥。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公立醫療機構結合基礎積累、技術特長和自身需求,重點對基本藥物臨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等開展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應用于本單位藥品采購、使用和管理等各個方面。(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政務辦、省藥監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十八)加強重點監控藥品管理。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的合理用藥監測指標體系和有關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施監管。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重點監控藥品管理,對臨床使用不規范、價格昂貴及用藥金額占比較大的藥品,及時納入重點監控藥品目錄,進行重點管理和監測評價,并采取排名通報、限期整改、將重點監控藥品收入占比納入醫療機構績效考核等措施,促進重點監控藥品的合理使用。(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藥監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十九)堅持公立醫療機構藥房公益性。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大型活動管理和報備制度。各醫療機構要加強對企業舉辦或贊助的、藥品耗材推廣學術會議和培訓項目等的管理,履行院內公示、備案備查制度。各公立醫療機構應始終堅持公益性,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營利性藥店。公立醫療機構與企業合作開展物流延伸服務應向企業支付相關費用,嚴禁企業參與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將轄區內醫療機構藥房管理情況納入藥事管理檢查內容,定期或隨機進行檢查。(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六、強化組織實施,促進政策落地落實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工作,并作為醫改重點任務進行部署。各市要結合實際,在廣泛征求包括學協會組織等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市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工作方案,推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二十一)落實部門職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制定藥事質控指標,加強臨床藥師培養培訓,落實藥學服務技術標準和規范,加強藥事管理監管考核。教育部門要推動藥學特別是臨床藥學專業學生的培養,合理確定招生規模,確保教學效果。財政部門要按規定落實投入責任。人社部門要加快推進公立醫院薪酬和職稱評審制度改革,指導公立醫院開展藥學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工作。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加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根據中醫藥特點,加強醫療機構中藥藥事管理,促進中藥合理使用。
(二十二)持續跟蹤督促。省衛生健康委要會同相關部門,監測各地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工作進展,定期分析通報。各地要強化政策指導,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提高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水平,將好經驗好做法及時報至省級相關部門。
(二十三)注重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合理用藥宣傳和政策解讀,大力宣傳藥學服務先進典型,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要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為醫療機構藥學人員創造良好執業環境,增強藥學人員職業榮譽感,為人民群眾提供更高水平更高質量的藥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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