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1-12-14 20:24:08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藥店 綜合整理 作者:admin
11月2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其中,涉及醫藥健康領域的相關規定包括:
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不得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廣告。
第七條: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對須經審查的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不得剪輯、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鏈接、二維碼等內容。
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第十條:不得利用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第十七條 互聯網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相關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履行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發布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廣告。
針對“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煙草廣告”的行為,征求意見稿規定,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其中有包括違反廣告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違反廣告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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